很多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一看罪名就开始发慌,甚至有的家属咨询我就直接说公安给他们判了某个罪名,问我怎么办,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提醒,其实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是三个阶段的,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文书,公安的侦查阶段一般涉及到的文书有拘留通知书和逮捕通知书或者不予批准逮捕或者取保候审通知书,这类文书上面一般都会列明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但这并不代表最终会判决的罪名。因为很多案件,一开始是以被害人反映的事实去立案的,所以最初侦查的时候,会以反馈情况定一个罪名立案,比如张三被骗案,这样的话,嫌疑人李四的传唤证或者拘留通知书就会显示张三被骗案或者李四涉嫌诈骗案。
之后通过调查,案件呈请到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过审查或者律师提交法律意见后,如果经办检察官认为一开始定性的罪名有问题,就会在逮捕通知书或者不予批准逮捕通知书上面把罪名变更为他们认为更合适的罪名。这个时候定性的罪名往往是比较准确的了,不过因为审查的时间只有7天,而且要面对整个区的案件,有时候对案件罪名的定性也难免会存在偏差。所以,到了后面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再次送回检察院的时候,有了充分的时间进行审查,律师也能阅卷彻底了解案件事实,如果律师根据阅卷情况对罪名定性发表意见被采纳或者检察官自己发现之前批捕的罪名定性有问题,也会在把案件移送法院的时候,重新在起诉书里面确定新的罪名。
当然,和前面一样,如果律师意见没有被采纳,或者案件定性存在的比较大的争议,最终判决的罪名,也可能会存在出入。
所以,综合下来,正常情况下侦查阶段确定的罪名,往往是比较不稳定的,存在变更的可能性比较大,越到后面变更的可能性就越小,所以如果拘留通知书上面的罪名比较重的,也不要轻易下结论,自己吓自己,每个罪名都有自己的行为模式,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多种罪名之间相似或者切换的可能,所以一开始确定的罪名,不代表最终就一定会按这个罪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