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交叉重合,导致在司法实践对两罪的界定也较为模糊,下文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将从两罪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为模式入手,对两罪加以区分。
一、二者定义区别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帮诈骗、开设赌场罪赌等违法犯罪活动设立网站、建群、拉人、地推、吸粉引流、发布信息的行为。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二、行为模式上的实质区别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从上述的定义看,这两个罪名的上游犯罪都可能是诈骗、开设赌场罪等这类犯罪,而且都是有帮助上游犯罪的行为。而且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设立网站、发布信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互联网接入、广告推广,也是大同小异的,没有太大差异,表面上看很难区分。但实质上,这两个罪名还是存在一些细节性的差别的,弄清楚他们之间的区别,也是为我们更好的做罪名切换方面的辩护提供帮助。
1、犯罪成立条件上的差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核心是传播信息,而且是属于上游犯罪的预备行为,只要实施了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就涉嫌这个罪名,上游违法犯罪活动有没有着手开始一般不影响罪名成立与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是为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是上游犯罪的帮助行为,要求被帮助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
2、行为对象的侧重点差异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涉及的主要行为是通过建群建网和发布信息,针对特定范围内的人员进行精准引流或发布精准的信息给潜在的需求人员,如专门成立兼职群,将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群体进行精准聚集;从而实现上游犯罪与潜在被害人之间的精准对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对象,更多的是服务于上游犯罪,他们关注的是上游犯罪这一群体,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帮助,都不会以犯罪对象为重点,而是方便犯罪活动的开展,如帮助其转款、提供账号等。
3、行为成立的限制差异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求“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法条规定的相关行为,这意味着犯该罪者必定存在操作、使用信息网络的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就没有这些限制,可以是不需要网络的卖卡,也是需要网络的卖U。
4、上游犯罪的差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上游,可以是违法活动,也可以是犯罪活动,可以是网络线上的,也可以是线下的实实在在的,比如卖淫活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上游,只能是犯罪,而且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总之,尽管两罪之间存在竞合的关系,但是通过对各自行为模式进行进一步的界分,弄清楚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对我们把诈骗罪等重罪轻辩还是有很大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