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了辩护思路

2023-02-09

刚买了房就有人打电话问装修,保险没到期就有人打电话推荐续保套餐……这种事情是不是时长在你身上发生。大到买房买车生病住院,小到买米买盐快递订单,不管事情大小,都会被要求绑定身份证、手机、实名认证等等个人信息。

广州刑事陈桂雄提醒,如果利用职业便利或平台的漏洞获取个人信息并予以出售、交换,靠这种方式进行牟利,即便没有牟利,这种行为也是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

一、手机号和账号密码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对象?

从概念上理解,该罪保护的信息范围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能够单独识别特定人的身份或者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另外一个是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能识别的各种信息。

在实践中,容易混淆或者争议比较大的是账号密码、手机号”这类比较常见的信息。广州刑事陈桂雄认为“账号密码、手机号”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是否会触犯到这个罪名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账号密码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虽然说账号密码的背后,往往记载或者能反映出注册人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他最终都指向具体个人。而且现在大部分app或者账户注册都会要求实名,特别是那些具有支付功能的账号,都是要求实名认证后才可以使用的,实名之后账号就和个人身份一一对应,这种按照正常理解是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有的账号仅仅只有一个昵称,账号没有联系人或者一些app会对账号内的涉及到身份信息的内容进行“马赛克”处理等等,这种情况下,账号密码能不能指向特定人还是存在争议的。毕竟不通过特殊的手段或者特殊的渠道,正常的大众,是无法通过一个简单的昵称或者账号密码知晓到背后的个人信息的。所以广州刑事陈桂雄认为,具体哪些账号密码可以认定为个人信息,关键要看这些信息是否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账号内的信息是否经过特殊处理,能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等等情况综合认定。

2、手机号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存在较大争议,部分支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是认为手机号已经基本被用于各类生活app的注册,一个手机号码承载着一个人的衣食住行。

但广州刑事陈桂雄认为,虽然电话号码实名制已经很普遍了,但是所绑定的身份信息需要经过查询才能知悉,而且这种查询大部分情况需要一定的权限,普通人并不具备该权限。

另外,个人信息要“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所以,如果这种信息无法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的形式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那就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内涵,不能认定为“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这个罪名有两个量刑档次,第一档3年以下,第二档为3-7年。虽然这个罪名的最高刑期才7年,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罪的入罪标准是很低的,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将从3个模块去解析该罪的入罪标准。

1、无数量限制或者获利限制的入罪标准。

此模块主要有3种情况: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只要不法分子拿了行踪轨迹信息并进行犯罪了,就可能会推定出售或者提供的人在主观上明知所提供的信息被用于犯罪,最终认定提供的人构成这个罪名。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进行犯罪,还向他们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这种情况则既要证明别人存在犯罪事实,也要证明提供的人主观上是知道他们在犯罪的,证明标准比第一种高。

有这类前科,屡教不改的情形。也就是曾因这个罪名或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2、以数量或者获利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口诀四个5)。

此模块主要分为5种情况:

①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高度敏感信息,只要50条入罪。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到住宿、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信息,入罪标准是500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以外的其他个人信息,也就是一般信息,入罪标准是5000条;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如果把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这种是针对特殊人员的,也即是那些容易获取到信息的内鬼,入罪标准就降低为上面四种的一半

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的标准十倍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也就是直接37年的刑期。

3、合法经营的入罪标准

实践中获取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比较普遍,所以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单独在规定了为合法经营购买、收受一般个人信息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标准:获利5万元或者曾因这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的,就达到入罪标准。

但对于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涉及的只能是除了行踪轨迹、征信、财产等敏感、重要信息以外的一般个人信息;

②只能是为合法经营而购买或收受两种行为,如果将信息再出售或者提供出去,就要适用一般标准。比如和其他中介交换信息的行为,由于在获取信息的同时也造成了信息扩散;

③这一规定与信息数量无关,是以获利5万或屡教不改前科作为入罪依据。同时应当注意此处的表述为“获利”,笔者认为应当区别于前文所述一般标准中的“违法所得”。

④实践中对于因为合法经营是否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37年)的量刑标准,存在争议,部分地方会适用前面提到的10倍标准进行认定。但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法经营的情况下这个罪名的第二档标准,那就不应该随意“创设”新的第二档量刑标准,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综上,如果要对这个罪名有效辩护申请取保候审等,可以考虑从这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切入,对于不同的信息类型,适用不同的标准,或者结合案件情况降低信息条数,从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条数的认定和辩护思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辩护,对于数量不高的案件,实践中通常可以考虑从信息数量的角度切入,以降低指控信息数量达到降低刑期的可能。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计算的问题,实践中往往是先采用“一套”的算法优先去重。例如同一公民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征信报告等记录,实践中往往是按照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来交易,司法实践在认定中也往往会认定为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或者被说为“一套”信息,而不是将一个单独的银行卡信息的数据作为一条公民个人信息。

因为信息存在重复利用的可能,如果“一套信息”被多次出售给不同的人员,则算法会有所不同。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实践中存在同一公民个人信息被多次出售或者提供的,这种情况下的社会危害性,是很明显要高于同一链条中上下线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有提供的行为,而且可能导致信息的主人被反复侵害。所以,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种情形下是需累计计算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比如张三提供了10条信息给李四,又同样将这10条信息提供给王五,那么张三提供的信息数量就应该认定为20条。

除了上述这些,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办理这类案件,还可以从以下角度去考虑争取罪轻甚至无罪的辩护。

1、从界定涉案信息类型切入。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往往就是信息类型属性的定性上。

比如手机位置信息如果认定为通讯记录,就只是属于重要信息,但如果认为其能够对个人定位的行踪轨迹,那就是敏感信息。要知道,正常情况下,敏感信息是50条入罪,而重要信息是500条入罪,在一些案件中,不同信息的认定差别就很大。在辩护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这类信息的类别,考虑从这个角度切入,从而提高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

2、从信息的有效性角度切入。

所谓有效性,即信息是否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如果不能识别,就不是有效的信息,也就不是这个罪名保护的信息范围,那该部分信息就可以直接剔除,这种往往是最直接有效的辩护方式,如果否定了识别性,那有可能整个案件的信息数量都会被推翻,从而达到无罪或者变更罪名辩护的可能。

3、从有效信息数量的认定切入。

这个点和开头的观点有点类似,但主要是从指控的涉案信息有没有无效的,(比如只写了某总)、有没有重复的(比如把张三的一条信息拆成几条去售卖的)等角度切入,从而达到把信息数量降低的可能,但这点切入的话,就需要综合整个案件的情况,细致分析,最终从多方面论述进行区分了。

除了上述的三个方面外,还可以围绕获利或违法所得金额认定、是否为合法经营而获取等角度切入辩护。

如果通过辩护,能将行为定性在第一档3年以下的范围内,又是初犯,也全部退赃,按照规定是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即使起诉,量刑上也能很大程度予以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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