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理解和区别-刑事律师陈桂雄分享

2023-02-20

有刷脸、有转账就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是单纯提供卡或收款码等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种简单粗暴的定性是不可取的。帮信最高3年,掩隐最高7年,定性错了,刑期可能就会差很多。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这种区分方式其实是忽略了这两个罪名的一些本质性的区别。先举个例子,张三卖卡后,上游为防止张三通过黑吃黑的方式搞走卡里的钱,就要求张三一起住在宾馆里,上游操作手机时张三得在旁边等着,必要还得配合刷脸认证。这种情况,是认为张三参与到转移的过程中,就认定为掩隐罪。但我们反过来想一想,这种情况下,由于“必要时还需要张三去配合刷脸认证”,那如果张三偷鸡或者因为各种原因不在场,那这笔钱进入张三的卡里后,别人就没办法转出资金,这个时候,这笔款就有可能被冻结、止付或者黑吃黑。

如果出现这些情况,那上游的诈骗行为人是没有实际控制或得到钱的,也就是诈骗没有全部完成。这样是达不到掩隐罪的前提条件的。因为无论是掩隐罪的本身的定义看,还是从各个电诈意见的来看,使用的表述是“明知是什么什么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既然是“所得和收益”,当然是犯罪既遂之后才可能产生所得和收益。也就是说,掩隐罪的成立只能在上游犯罪既遂或者完成之后,但帮信罪没有这个要求,这才是他们之间的比较核心的区别。

所以,无论是否转进转出,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刷脸认证始终是和密码一样的验证方式,不能简单的以刷脸来进行区分。而支付结算本身也是包含转进转出的行为,不然就不叫结算了,所以有这个帮忙转进转账的也不代表就是协助转移的掩隐行为。

具体怎么怎么去区分行为定性,提供一个思路,可以考虑从是直接接受被害人转账过来的款项,还是在诈骗得手后被上游用来分流赃款、取现切入。如果是用于过程中接受款项的,就属于事先、事中提供帮助,考虑帮信罪;如果是用于分流从被害人处骗来的款项进而取现的,就属于事后帮助,考虑按掩隐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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