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伤情不存在因果关系,不予起诉——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分享典型案例

2023-03-17


【主旨】

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在案证据仍无法认定李某的行为和焦某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于2020年4月16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二人均认可不起诉决定。

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焦某,男,无业。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无业。

焦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北京市朝阳区一十字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焦某不道歉且欲离开,双方发生口角,焦某先推了李某一把,李某打了焦某胸部一拳,二人撕扯、纠打在一起。其间,焦某打了李某鼻部一拳,李某打了焦某面部一拳。后经他人劝阻停止打斗。李某报警。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焦某负全部责任。

李某当日就医,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焦某事发后第三日就医,三个月后诊断出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后鉴定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对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分别刑事立案,并对二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焦某、李某故意伤害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开展自行侦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焦某、李某均不承认打过对方面部,并对对方伤情提出疑问。为查明案情,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对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进行技术处理,查清焦某用拳头打了李某面部正中位置,以及李某用拳头打了焦某面部右侧。对焦某提出的怀疑李某初次就医材料造假的问题,检察机关从李某处调取其全部就诊材料,对接诊的多位医生询问,证明李某面部受到外力击打,导致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对李某提出的案发后焦某没有第一时间就医,其左耳听力障碍与自己没有关系的问题,检察机关对接诊焦某的医生询问,查明焦某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可能由于年龄大、自身疾病、击打等多种因素引发,成伤机制上无法确定是李某造成。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制度教育转化促成矛盾化解。对焦某拒不认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开展教育转化,通过开示监控视频,打消焦某的侥幸心理;通过开示李某的就医材料和医护人员证言,消除焦某的疑问;通过释法说理,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消减焦某的对抗情绪。最终,焦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案发后一年多二人矛盾一直未化解且对抗情绪激烈的情况,检察机关了解到,焦某因患疾病、经济能力有限、担心无力承担高额赔偿等因素一直拒绝和解,而李某因不满焦某违章引发事故、先动手打人且不道歉也一直拒绝和解。对李某提出焦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而公安机关未立案追究的情况,检察机关查明焦某所驾驶车辆不属机动车。检察机关将调查过程、结果告知李某,消除李某的疑惑。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通过向二人宣讲刑事和解规定、了解双方诉求,促成焦某向李某赔偿人民币3000元,双方相互谅解。

(三)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区分情形,依法适用不起诉。检察机关考虑焦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于2020年2月28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对李某,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在案证据仍无法认定李某的行为和焦某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于2020年4月16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二人均认可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查清事实、厘清原委是认定案件事实、化解矛盾的根本。轻伤害案件要重点查清案件起因、致伤手段、致伤部位和致伤原因。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

(二)办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要注重矛盾化解。办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要注重矛盾化解,依法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规定,把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始终,明辨是非,使当事人、群众明事理、守规矩,发挥法律定纷止争作用,体现司法公正。

(三)依法敢用、善用、准确适用不起诉。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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