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标准和股东主从犯辩护思路-广州刑事律师

2023-08-19

之前有朋友咨询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他想投资水疗、洗浴中心、按摩中心,想了解其中的风险,如果不参与到具体管理或者经营中,是不是就安全了。

组织卖淫罪,如果组织3个人,就可以判5年以上,如果组织的人数累计到10个人以上,刑期可能10年以上,封顶是无期。只要管理或者控制去卖淫的人数,在3人以上,不用获利,起步就是5年;如果是累计达10人,这个10人是历史累计10人,不用同时10人,或未成年、孕妇、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5人以上,就直接10年起步。

实践中,股东只要是明知实际经营者或者管理人员是在从事卖淫活动,那么即使股东没有实际参与到这些场所的经营,没有直接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控制,也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主要原因在于,如果没有了股东的投入,该组织的规模会受到影响,甚至可能无法建立。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股东对于该场所的卖淫活动,也很少会不知道或者不介入的,自己说不知道,也存在微信群、股东会等了解经营情况的渠道,而且其他股东或者员工可能还会指认等等。所以,办案部门通常能找到许多证据证实股东有直接或间接参与、知道存在卖淫活动。

足疗洗浴店,如果有涉黄的情况,虽然说股东大部分情况下极其容易被认定为主犯。但是实践中也有部分案例是被定性为从犯的。这些场所的股东或老板,一般可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类是占控股地位、参与经营管理的大股东;第二类是没参与经营管理的大股东;第三类是场所的实际经营人;第四类是参与经营管理的小股东;第五种则是只投资而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小股东。这几种类型中:

第一类一般会被直接认定为主犯;

第二类股东虽不参与经营,但其具有控股地位,对场所的存续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第三类股东又是实际经营者,是组织卖淫行为的直接实行者,作用也不容小觑,也就是说第二类和第三类作用其实是相当的,这两种在实践中一般也会被认定为主犯;

对于第四类参与经营管理的小股东而言,因为具备了投资和管理的双重角色,在实践中被认定为主犯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大的。所以,比较有可能被定性为从犯的。

只有最后一类股东,因为这类股东的投资比例没有达到控股地位,并且在实际经营中的地位作用也明显低于实际经营者,甚至可能存在主观故意不明显、入股时间较晚等等的情况。

因此,对于第五种股东是可以考虑从投资比例、是否直接参与经营、参与经营的程度、时间等这几个维度情况,结合案情切入辩护,争取定性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的。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这类案件,如果没办法从从主观明知进行辩护,那对于这类型的股东,其实是可以考虑尝试把投资股东争取认定为从犯的辩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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