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根据《电诈意见》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金额3000到3万的,法定刑3年以下,第二档是3万到50万的,法定刑3到10年,第三档是50万以上的,10年以上到无期。
如果有下面这些情况,第二档和第三档的标准则以上述标准的80%认定,也就是诈骗24000法定刑就三年以上,诈骗金额40万,法定刑就十年以上。比如是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比如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或者冒充司法机关等进行诈骗,或者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或者曾因电诈受过刑事处罚、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诈骗老弱病残的钱,或者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等等,这个定罪量刑标准是全国统一的,电信诈骗专属标准。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提醒下,这里的金额指的是骗的钱,不是自己分到手的获利,所以缅北回来的人员,诈骗金额只要40万,法定刑就10年以上。
但实际上,因为缅北诈骗因为在境外,而且诈骗过程中资金流向复杂多样,跨服时间又长,所以涉案金额往往比较难查清楚,很多证据搜集是比较难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电诈意见》等也明确规定,如果证明不了诈骗金额,可以按其他标准去定罪量刑的,比如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500人次以上、在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的页面被浏览五千次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法定刑3-10年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如果超过这些数据10倍以上,就属于法定刑10年以上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如果嫌疑人毁灭证据的,也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等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另外,根据《电诈意见二》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数额与数量都无法查清,只要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且一年内在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到诈骗窝点的,也可以认定为3-10年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在缅北劝返回来的人员,没有查明诈骗金额,也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在辩护思路上,对于主犯这些首要人员来说,优先考虑的应该是认定金额证据的取证问题以及证据是否足以证实犯罪金额。如果查不清,就可能考虑辩护为按拨打电话次数等进行量刑。
对于骨干或者中层人员,最重要的还是犯罪地位作用的辩护,看看能不能从所在层级、参与时间、参与程度,所在环节对犯罪起到的作用等等角度切入,争取个从犯情节。
至于最底层的业务员,一个是考虑有没有证据证明是被胁迫的,比如医院的病例、身上伤疤、和家人聊天记录等等,争取认定胁从犯。另外一个就是区分他所在的环节,厘清整个诈骗团伙的运转模式,考虑当事人团伙中的作用,根据其作用考虑是对整个小组的金额负责,还是只对他个人金额负责。这写辩护思路在每个案件是不一样的,也是律师辩护要注意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