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解封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可能涉嫌的犯罪

2023-02-09


帮助解封一个微信账号、QQ只需要动动手指就可以轻轻松松获得几十块钱的报酬这种差事可能很多人都不会拒绝特别是很多在校的大学生尤其容易受其诱惑从事这种兼职然而这种行为是很有可能涉嫌犯罪的本文将介绍该行为的行为模式分工方式以及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 解封微信账号的行为模式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帮助解封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之所以会如此暴利主要是由于该被解封的QQ号、微信账号本身很有可能是用于实施犯罪的这些账号由于行为模式的不同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比如帮信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等等近年来因为监管力度的增强一些涉嫌黄色赌博诈骗等违规行为的账号被大批量的封禁而这些账号的解封也非常简单只要有好友辅助或通过人脸解封等方式就可以操作解封。因此这些不法分子便会以兼职的名义邀请普通人帮忙进行安全验证以解封其微信账号而这些提供解封服务的便十分容易涉嫌犯罪

警方在查处诈骗等这些上游犯罪行为时对于辅助其解封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的行为可能会连带查处面对板上钉钉的事实这些帮助解封的普通人往往很难辩解因为尽管该人辩称其不知道自己在帮犯罪分子但从法律上而言该类行为很容易推定其主观明知。因为首先该行为在操作过程中平台会提示账号被封原因“涉嫌诈骗”“多人投诉恶意营销”等其次在帮助成功解封后通过查看朋友圈也是可以发现类似诈骗等违法犯罪信息的再次便是这种行为的获利明显不合理等等以上种种原因都很有可能使行为人被推定为故意帮助他人犯罪从而入罪

二、 解封微信账号的分工方式

在解封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等社交账号的行为中其分工相对比较明确其大概的框架可以分为几个层级第一层级是解封团队的老板基本是负责和客户对接接受客户委托解封等事宜这种被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的可能性较大第二层级是工作室工作人员一般是负责联络各种代理将需要解封的账号下发给代理让其解封第三层级也就是各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和“卡商”有点类似一般是负责招揽“解手”并将解封任务下派给各“解手”的人员有兼职的也有全职的这种在实践中多涉嫌“帮信罪”第四层级也就是最底层“解手”主要就是负责解封账号并收取报酬的兼职人员“卡农”有点类似

三、 解封QQ号、微信账号的定性争议

对于该行为的定性在实践中的争议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在明知帮助解封的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系用以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予以提供解封帮助,应当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立诈骗罪共犯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与上游诈骗行为人事先通谋。该案中,尽管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帮助解封的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系用以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与上游诈骗行为人无事前通谋,因此不宜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恶意帮助解封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该类行为在解封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人脸的生物信息、账号密码的获取和提供,且登陆相关账号后,账号内可能还存在通讯录、绑定的手机号、实名信息等,所以应该定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解封QQ号、微信账号不构成诈骗罪的出罪逻辑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认为在不考虑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对该类行为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有和上游共谋的犯罪故意,否则不应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可以考虑适用帮信罪

首先,帮助解封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行为不宜直接评价为诈骗罪的共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故意”,一般而言要求双方有意思联络。但这类案件的一般人员基本不会与上游进行沟通也不了解上游犯罪实施的过程那么就缺少了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

其次,解封的行为人在这类案件中,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被害人系基于他人后续虚构事实的行为而交付财物,而不是因为解封行为虚构的事实,被害人交付财物与解封行为等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解封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目的,就是解决网络空间中意思联系薄弱的片面共犯等情况。正是为了解决网络空间技术和工具帮助者概括、抽象、片面的帮助故意难以认定为共犯的问题,刑法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样一个兜底性罪名,实行“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将帮助解封微信号、QQ号等社交账号的行为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等帮助”行为,并无逻辑困难。

最后,电信诈骗通常又衍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践中,从提供作案工具或提供被害人个人信息、到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都有专业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分工负责,这些犯罪团伙往往不直接参与上下游犯罪。大量的司法判例也表明,解封行业的这类案件中不仅存在提供个人信息、吸粉引流、转卖解封账号等上游犯罪环节,也经常存在层层转包、分包赚差价的上游同类犯罪情况,甚至上游犯罪可能还是涉黄涉赌等其他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也就是说,在未依法查明解封行为人真正上游是涉嫌何种犯罪的情况下,也不宜直接以出现被诈骗结果定性为诈骗罪共同犯罪。

五、解封微信账号的辩护思路

该类案件尽管在实践中的定性争议较大不能确定具体会被定为哪项罪名。但辩护思路,其实也是和涉卡类等其他帮信案件相似,也是从重罪轻辩、罪责刑相适应,行为模式分析等等切入。如果被定性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则争取从主观犯意联络方面进行辩护争取适用轻罪名部分也可以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争取进行无罪辩护而对于量刑则可能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主观恶性等方面争取降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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