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裁判规则及辩护要点

2023-02-09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变成一种资源,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倒买倒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滋生其他下游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等涉黑恶犯罪。近期,广州越秀警方在上级部门的指挥下,开展"净网2019"工作,发起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摧毁多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法利益链条。

据报道,犯罪团伙成员主要是从网上论坛、QQ群和微信群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通过购买、交换以及工作之便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信息,范围涉及公民身份、住址、财产、通讯、车辆和职业等信息。在这次行动中,警方截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多达10G。

 

经笔者检索发现,近年来公开公布的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二审案例,便多达4600余起。自2016年起便呈现出激增的态势。在此类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3900余起,判处拘役的750余起。包含缓刑的案件有2259起;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47起。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指的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涉嫌犯罪的方式包括: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认定,往往是根据涉及公民信息的数量和违法所得的金额认定。如一般情况下,“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其他信息5000条以上”、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在上述标准“十倍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对“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则以“其他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

而对于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在该类案件的辩护中,往往是以信息能否“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信息的数量、违法所得金额、获取信息后的用途、犯罪情节作为辩护要点。

1、仅有移动手机号码,不能识别特定的自然人身份,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部分号码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故对该部分指控不予认定。

 

玛丽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浙1002刑初463号

2、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的QQ信息仅显示QQ号码、等级及出售价格,根据上述信息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陈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豫9001刑初792号

3、信息系经被告人筛选后的信息,包含了号码归属地、号码持有人商业需求等信息,应认定为能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公民个人信息。

陈某武、陈某华、王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8)浙1081刑初1339号

4、通过网络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皮肤、妇产科等健XX理信息,其中部分信息以电话号码等方式显示,该类信息能够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符合公民个人信息特征,应予认定。

胡某、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苏0583刑初2336号

5、淘宝账号数量因其是否关联真实公民信息及有无重复未经甄别,不能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

祁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皖1702刑初148号

6、邬某为合法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受他人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覃某、杨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渝0103刑初86号

7、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所获取的信息系一般公民个人信息,且系初犯,获利情况无法查证,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潘贤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浙0302刑初1523号

8、被告本人虽供述为58000条,但在其本人以及被告人XX、陈某的供述中,均提出该批信息存有“空号、停机的、重复”等情形,由于该批信息未能从被告人手机中提出,不能根据查获的条数直接认定,也无法进行真实性及重复性排除,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六被告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属情节严重,符合法律规定。

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鲁1791刑初122号

9、同买家约见并明确了交易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数量及价格,还向买家提供了部分信息样本,积极促使并希望交易的成功,已属着手实施了犯罪,后因买家鉴于其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敏感性,停止了继续交易,属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交易未果,故属于犯罪未遂。

董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06刑初1436号

10、工作收入包括补贴和销售提成,是利用合法积累的客户信息开展营销活动而获得工作收入,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收入是其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得,以被告人承认其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确定获利。

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粤0106刑初1395号

11、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粤0106刑初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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