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银行卡后挂失取走卡内余额,男子被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盗窃罪

2023-02-09

卖银行卡后挂失取走卡内余额,男子被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盗窃罪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陈桂雄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如果出租、出卖、出售银行卡后,有的人在一开始就动力坏心思或者会禁诱惑,认为卡里的钱并非正当途径获得的即使黑吃黑吞了,也不会有人报警

于是行为人会在提供完银行卡后,等待时机,在银行卡开始走账时,偷偷把钱转走,或者在这期间索性挂失了银行卡后把钱取走这种黑吃黑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案例是认定为盗窃罪。同时,因为卖卡的行为和取款的行为是两个单独的行为,在部分情况下,存在被认定为盗窃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

下面,广州刑事律师分享一个因为这个黑吃黑行为被数罪并罚的案例。

在这个案件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男子金某明知龙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了牟取好处,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及绑定的优盾、手机卡等,按照每张2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龙某

龙某收走了银行卡后,又把卡卖给了其上游的违法犯罪人员,被上游人员用于诈骗活动,收取诈骗款项。在这期间,有多名被害人因为上当受骗,陆续把自己的钱转到了金某的卡里面之后又被上游人员转出涉案期间,4张银卡内共计流水有近300万余元。

 

不久之后,知道卡内有巨额流水的金某和龙某眼红了,于是金某在龙某的指使和建议下,先是补办了自己的手机卡,后来又到银行柜台补办了自己之前卖出去的银行卡,两人将卡里剩余7万多的钱取走后分赃

后法院认定,金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是通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办理出售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罪标准对于金某在他人指使下将银行卡内的钱通过挂失的方式取走,行为时金某主观上是明知卡内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并非自己所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盗窃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金某后面取款的行为到底是属于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两个的区别主要表现盗窃罪的行为过程中,窃取财物并不属于行为的控制,而侵占罪在侵占财物时,财物是已经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广州刑事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金某名义上是已售卖的银行卡的持卡人,但是实际上但银行卡、U盾、绑定的手机号码等在他人的手中,金某实际上并无法支配银行卡内的资金。也就是金某出卖银行卡给上游后,其本质上失去对该卡的占有使用,事实上对卡及卡内资金处于支配状态的该上线,因此,金某通过挂失补办的方式将卡内资金取走,转移卡内资金的占有和支配权并予分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

而本案中,金某存在两个行为,一个是卖卡并获利的行为,一个是在卖卡后取走卡内资金的行为,这两个行为是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且是被告人先后实施的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评价,故最终法院

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判处1;对盗窃罪的行为判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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