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节选)

2023-02-09

取保候审申请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节选)

 

辩护人:陈桂雄,蒋白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821147214718813962151

涉嫌罪名: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蒋某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蒋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蒋某同意,指派陈桂雄、蒋白雪律师担任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当事人,向其了解本案具体情况后,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国家刑事政策的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对蒋某取保候审:

一、本案涉及单位行为,蒋某仅是兼职从事财务工作,并非刑法重点惩处组织者、管理者或骨干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01月30日,以下简称“《2019非法集资案件意”)第六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已明确该类案件“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而蒋某仅仅是在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公司”)兼职从事财务工作(并非全职工作,且“三某公司”有自己的全职财务人员),并非刑法重点打击对象。

据辩护人会见蒋某了解到,蒋某在2019年初入职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工作。后于201911月左右,在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王某(音)的介绍下,蒋某认识了三某公司”的郑某(音)。后经王某、郑某的再三邀请,蒋某才答应在三某公司兼职工作(除此之外,蒋某还同时在xx等多家公司从事财务兼职工作,并非仅在“三某公司”兼职。但仅兼职7个月左右后,蒋某便自20207月不再为“三某公司”兼职。

兼职期间,蒋某仅到过三某公司”一次,其余时间均在成都家中办公。蒋某主要工作职责是把银行卡中的银行流水导出后发送给郑某等领导查阅,根据郑某、林某直接上级)、邓某等人的指示,将银行卡中的钱转账给领导指定的人员,并没有参与到涉案模式的具体行为当中。

因此,辩护人认为,蒋某仅仅是三某公司”公司的兼职人员,且短短7个月的兼职期间都是在家办公,兼职期间也只是单纯的执行单位领导指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精神,以及2019非法集资案件意》的规定、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将蒋某作为刑法处罚和打击的对象。

……

综上,辩护人恳请根据本案情况为蒋某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望予以批准。

 

辩护人:陈桂雄  蒋白雪

1821147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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