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钱时银行柜员多给了1万,男子称“我并未多领1万元”,法院这么判

2023-02-09

银行调查发现柜员多给了男子1万元,并告对方不当得利,这种情况法院怎么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这里有一个相关案件。

 一男子和妻子到银行取款2.1万元,储蓄卡上登记取款1000,存折上登记取款2万,但由于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多给了男子1万元,实际付款3.1万元。根据银行柜员描述,当时给了男子4把现金:50元和100元纸币各两把,每把100张。银行发现短款后,立刻查账并且查看录像,认为是该男子多领了1万元。

 银行跟该男子协商并且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男子依旧拒不退还,于是银行申请判令男子退还多领的1万元现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男子在一审辩称,并未多领1万元,还强调自己取款时,银行柜员再三要求自己当面清点,自己当场清点完2.1万元才离开的。而关于四把现金之谈,就更加离谱,自己领取的明明是两把100元面额纸币,每把50张,两把50元面额纸币,每把100张,以及10张100元,取款总额是2.1万元。

 银行查账发现短款就认为是自己不当得利,让自己填这个窟窿,于情也不合理,于理也没有任何依据。

 庭审质证中,男子对原告银行提供的录像带和取款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同时也认为,录像带并不能反映男子多领了1万元,并认为公安机关采用欺骗手段将男子传唤讯问,相关笔录不能说明原告银行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录像可以看出,银行柜员给了男子4把封好的纸币,按照银行系统规定,整点纸币时,均以100张为准扎成把,当日因柜员操作失误,给了男子50元纸币、100元纸币各两把,总共3.1万元。

 男子多领的1万元没有合法根据,也给石林建行造成了损失,应属不当得利,因此,判男子返还给银行1万元人民币,对杨富斌关于100元面额的纸币每把仅为50张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出来后,男子提出上诉,自己实际取款为2.1万元,没有不当得利,请求撤销原判。银行则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银行一方并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男子取走的款项时2.1 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此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方银行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10元,均由银行一方承担。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陈桂雄支持二审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男子当时取走的到底是3.1万元,还是2.1万元?

 直接决定取款数额的,是纸币的种类及数量。关于当时取款4把带封条的纸币,以及10张100元纸币,是双方认定的事实。存在争议的是,两把100元面额的纸币,每把到底有多少张。

 这个争议是判定男子是否多领取1万元现金的关键点。

 银行既然起诉男子多领了1万元,就得拿出证据证明男子领的100面额纸币,每把肯定是100张。

 银行根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中对成把纸币张数的规定,认定男子领取的100元面额纸币每把也是100张。

 第八条规定,关于付出的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票币)对外无效。

 第十条也规定,银行收入的现金,必须复点整理,未经复点不得对外支付和解缴人民银行发行库。

 以上规定说明,每把纸币100张,仅是银行内部对收入现金进行清点及封存的标准,只对银行系统内部的出纳工作起到规范作用。

 银行向储户支付现金,不能以“把”数为计量单位,而是必须得当面清点,并以当面清点的金额为准。

 银行的举证,虽然可以证明银行柜员给男子支付了4把带封条现金,却不能证明每把都是100张,所以无法证明男子当日领取的是3.1万元。

 另外,男子当日取款时填写的取款凭条和银行内部流水账记录中,都证实了男子取款金额是2.1万元。

 所以,银行认为男子取走了3.1万元,并主张其获得1万元的不当得利,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应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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