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民工工资怎么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胡某分包了一个景观工程项目的部分工作,请了一些民工去干活。在施工期间,胡某就已经收到了51万元左右的工程款,按道理,这个款项金额已经超过了实际工程款,但在该工程完工后,胡某却说工程亏损,拖欠20多名民工工资,总金额达到12万元以上。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赶紧支付拖欠的工资,而胡某却在受到责令通知当晚买好机票,第二天一大早乘飞机逃匿。
由于胡某已经逃逸,没有消息,工程的总承包商便帮胡某垫付了12万左右的民工工资。公安机关对胡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立案侦查,并把胡某捉拿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拒不支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涉及金额较大,而且还在相关部门责令支付拖欠款后逃匿,该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罚20000元人民币。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在这里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本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虽然在没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但这并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胡某逃匿后,总承包商按相关规定清偿了胡某拖欠的工资,该行为属于为胡某垫付,但是,虽然该行为消减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却不能免除胡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胡某追究刑事责任。